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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56号

杨玉华与高利刚、张巧艳、高永刚、XX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利刚,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巧艳,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执行人高永刚,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XX强,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玉华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利刚、张巧艳、高永刚、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高利刚与申请执行人杨玉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利刚于2013年5月3日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杨玉华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高利刚承担,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