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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91号

(2013)龙执字第91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美和,黄天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和。被执行人黄天龙。申请执行人李美和与被执行人黄天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龙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天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农恩华

审判员  邓昭建

审判员  黄日山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吕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