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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邹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