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杜永乔。委托代理人杜杭杰。被告赵修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太和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乔诉被告赵修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太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杜永乔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修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太和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乔撤回对被告赵修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太和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永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大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利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