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爱凤与项正伟、郑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正伟,朱爱凤,郑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正伟。委托代理人:潘文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凤。原审被告:郑凤英。上诉人项正伟为与被上诉人朱爱凤、原审被告郑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项正伟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项正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