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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21-1号

王维奇与武汉天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1-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奇,武汉天鸿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21-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奇。被执行人武汉天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松林咀。法定代表人杨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维奇与被执行人武汉天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建平

审判员  朱清红

审判员  甘 彬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