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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198号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与孙三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孙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斌,镇长。被执行人孙三喜,男,1971年5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孙三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孙三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樊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