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四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向阳与关虹、黄爱涛、刘波、王铭安、林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阳,关虹,黄爱涛,刘波,王铭安,林保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412号原告陈向阳,男。被告关虹,男。被告黄爱涛,男。被告刘波,男。被告王铭安,男。被告林保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阳诉被告关虹、黄爱涛、刘波、王铭安、林保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向阳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