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栖执字第4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孔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鑫,高建民,李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469-3号申请执行人孔鑫。被执行人高建民。被执行人李建玲,系高建民之妻。申请执行人孔鑫与被执行人高建民、李建玲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80的存款至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牟 鹏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