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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闫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8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霞,女,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无业,住。2012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现中止的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谷 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