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建政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李建政,男,汉族,市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政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建政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