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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922号

马艳龙与张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艳龙,张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马艳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巍,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艳龙与被执行人张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艳龙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杨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