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臻,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