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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38号

慈溪市造纸厂、孙伟焕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慈溪市造纸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38号

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大古塘村。代表人:孙伟焕,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青青,该厂员工。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401936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0月3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永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造纸厂、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造纸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