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38号
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大古塘村。代表人:孙伟焕,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青青,该厂员工。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401936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0月3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永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造纸厂、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造纸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造纸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