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被告李某,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海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