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