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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

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