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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成民初字第159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玄 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伟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