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56-1号
原告:芜湖市卫兵五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兵,经理。
被告:汪洪金,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卫兵五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汪洪金所有的皖B×××××号小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