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昌。被执行人吴光亮。吴玉昌诉吴光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08月23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国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