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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407号

刘海波与刘朝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刘海波。被告刘朝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刘朝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3397.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9元,合计4576.5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3397.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周福升

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

人民陪审员  黎 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