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798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升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会玲-1- 来源:
朱某某诉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798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升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会玲-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