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严慧敏,女。第一被告雷丙全,男。第二被告谭兴亮,男,成年。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洪锦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慧敏诉第一被告雷丙全、第二被告谭兴亮、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慧敏以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慧敏撤回对第一被告雷丙全、第二被告谭兴亮、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严慧敏承担。
审 判 长 王镜新
审 判 员 石 磊
代理
审判员 潘丽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浩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