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77号
原告:胡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俞红干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天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