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870-2号原告王青珺,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华海,经商。被告金小玲,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珺与被告龚华海、金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国芳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