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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381号

刘小平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小平,刘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刘小平,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玉梅,女,3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兰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