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983号

吴某与孟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孟某。吴某与孟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孟某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