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刘汉国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郑明珍。被告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怀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珍诉被告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原告自愿提供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一处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汉 国
审判员 王峰
人民陪审员于吉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