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申世庆,男,47岁,汉族。被告王飞,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世庆诉被告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世庆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世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世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李花娥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