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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

申世庆诉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申世庆,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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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申世庆,男,47岁,汉族。被告王飞,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世庆诉被告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世庆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世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世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李花娥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