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马晓晶,女,1974年4月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徐志,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晶诉被告徐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晶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马晓晶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