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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47号

马晓晶诉徐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晓晶,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马晓晶,女,1974年4月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徐志,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晶诉被告徐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晶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马晓晶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