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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085号

古桂平与朱黛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桂平,朱黛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085号

申请执行人:古桂平,职工。

被执行人:朱黛诺,职工。古桂平与朱黛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朱黛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古桂平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古桂平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朱黛诺名下房地产,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0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