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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16号

邵玉胜与邵茂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邵玉胜,邵茂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邵玉胜。委托代理人李富贵。委托代理人苗延成。被告邵茂森。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胜与被告邵茂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