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邵玉胜。委托代理人李富贵。委托代理人苗延成。被告邵茂森。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胜与被告邵茂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