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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438号

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辛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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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辛某某,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