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辛某某,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