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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5号

吴炳桥与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炳桥,周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5号

原告:吴炳桥,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秋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桥诉被告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秋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桥撤回对被告周秋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炳桥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鲁文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