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5号
原告:吴炳桥,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秋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桥诉被告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秋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桥撤回对被告周秋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炳桥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鲁文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