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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74号

赵传友与蒋俊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传友,蒋俊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74号

原告:赵传友,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蒋俊远,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友与被告蒋俊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