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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386号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虞林生、陈莲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林生,陈莲珍,张锋,赵录平,丁银飞,张云孝,陈可青,龚斌,胡央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386号

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燕,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虞林生。

被告:陈莲珍。

被告:张锋。

被告:赵录平。

委托代理人:李伟毅,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银飞。

被告:张云孝。

被告:陈可青。

被告:龚斌。

被告:胡央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林生、陈莲珍、张锋、赵录平、丁银飞、张云孝、陈可青、龚斌、胡央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50元,减半收取计23175元,由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王如强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人民陪审员  胡海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