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386号
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燕,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虞林生。
被告:陈莲珍。
被告:张锋。
被告:赵录平。
委托代理人:李伟毅,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银飞。
被告:张云孝。
被告:陈可青。
被告:龚斌。
被告:胡央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林生、陈莲珍、张锋、赵录平、丁银飞、张云孝、陈可青、龚斌、胡央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50元,减半收取计23175元,由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王如强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人民陪审员 胡海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