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944号原告王云,农村居民。被告盛锡峰,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盛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盛锡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云负担。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