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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944号

王云与盛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云,盛锡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944号原告王云,农村居民。被告盛锡峰,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盛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盛锡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云负担。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