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委字第5号申请人深圳市大嘉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惠明。被执行人青州青都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制作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州青都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在你处1607003109201143021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