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涞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贺明,男。被告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增山,局长。
原告张贺明不服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0月29日涞住建罚决字(2012)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贺明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贺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贺明承担。
审 判 长 张常谊
审 判 员 郭敏洪
代理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