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张春霞,本院执行的黄建国与被执行人张春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292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即商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