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2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臧某。
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秦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翟新权
代理
审判员 庄云扉
代理
审判员 覃卫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