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口宇正园3-车库-A1。法定代表人王鸿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敏,该公司职员。被告马燕华。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