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初字第1292号

原告李小迪诉被告郭飞、王晓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小迪,郭飞、王晓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李小迪被告郭飞、王晓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春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禄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