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859-2号申请人张宗良。申请人张宗谋。申请人张宗进。申请人张宗丰。申请人张宗举。申请人张宗领。被申请人李宏娱。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59-7号。法定代表人班正照。本院受理原告张宗良等人诉被告李宏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2)江民一初字第859-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N×××××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该车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N×××××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六个月,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韦兆开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上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