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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496号

励可与史雅春、奚汉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励可,史雅春,奚汉雄,胡芬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96号

原告:励可。

被告:史雅春。

被告:奚汉雄。

被告:胡芬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励可诉被告史雅春、奚汉雄、胡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励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励可负担。

审判员  黄仙方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俏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