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松执民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代表人:陈哨峰。
委托代理人:郭晓东。
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立映。
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杰。
被执行人:李静。
被执行人:许陈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依据已经于2012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丽商终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李静、许陈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李静、许陈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4月24日,(2012)浙丽商终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款项均未履行。本案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244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伟平
审判员 周景根
审判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