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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113号

赵云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云,李小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被执行人李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荔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李小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平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8)荔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覃丽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