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森,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合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哲,经理。被执行人刘哲。被执行人张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合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哲、张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