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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73号

刘忠于与姜继科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忠于,姜继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刘忠于,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继科,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忠于诉被告姜继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忠于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曹彦英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