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刘忠于,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继科,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忠于诉被告姜继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忠于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曹彦英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