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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73号

喻敏与修已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喻敏,修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敏。委托代理人张治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已平。上诉人喻敏与被上诉人修已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长法民初字第03923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喻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喻敏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喻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喻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为468.50元,由上诉人喻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欲晓

审判员  肖怀京

审判员  郑 泽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多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