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代某,农村居民。被告吕某甲,农村居民。被告吕某乙,农村居民。被告吕某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文善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